2025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5年第17号公告,修订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其中第七条对出口业务影响重大,“买单出口”模式终结或将成历史,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款明确,以代理(含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预缴申报时要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若企业未准确报送,将作为自营方式,由其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指货物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这表明,通过“买单出口”的主体,报关代理企业或实际委托出口方都需承担企业所得税申报责任,此为国税总局针对“买单出口”乱象制定的约束条款。
买单出口没出路
事实上,今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五大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实质上是对以往低价逃税买单出口问题的全面梳理与补充完善。此举标志着国家对买单出口逃税问题的打击力度已从过去的零散行动上升至法律法规层面,预示着买单出口行为将受到根本性的遏制。
《公告》中第四条明确规定:要求纳税人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前,必须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对于未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或存在注销、非正常、走逃(失联)等税务异常情形的纳税人,需先处理完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办理海关手续。第五条则规定,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前,必须先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并凭清税证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从事贸易相关的企业和个人
留意最新变化!
© 版权声明
文章来源于网络,文章内图片除原创外均精选转载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仅用于资讯传播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